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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办理新设立、变更验资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新设立公司应提供资料复印件:
1、《业务委托合同书》(注:本所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出资者签署的章程原件;
4、出资者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者的身份证明。出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出资者为法人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及会计报表复印件(注:股东之间不可以是夫妻关系;股东为二人的,一方股权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10%;法人股东对外投资不可超过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50%);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文件和身份证明;
9、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薄等事项的《承诺函》(注:本所提供样板);
10、出资各方对投资款出资情况确认并签署《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及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清单,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清单和负债清单(注:本所提供样板);
11、出资的证明文件:
● 以货币方式投资应提供资料:
① 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询征函》回函(注:原件为本所留存,必须是经本所职员亲自办理);
② 银行进账单原件(注:投资款必须以投资人的名义缴存或转存至新设企业在银行设立的临时账户);
● 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应提供资料:
① 《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注:评估报告必须以验资为评估目的);
② 出资各方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结果确认并签署的《评估价值确认书》(注:本所提供样板);
③ 出资各方对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资产过户手续,及对出资资产的权属、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确认并签署的《承诺函》;(注:本所提供样板;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成立半年内办理过户,非专利技术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
④ 实物投入的,提供实物移交及验收证明,实物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存放地点的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代保管证明;
⑤ 无形资产投入的,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等;
⑥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文件和有关的转让合同或协议、交接 证明、作价依据;
其他的资料按业务经办人的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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